山西省对口升学专业考试
评委及工作人员守则及处罚规定
1
、
所有专业考试工作人员及评委都必须服从领导组的统一领导,服从项目负责人的指挥。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考试标准。各组人员之间要互相配合,团结协作,精心操作,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共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
、工作人员及评委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格按程序实施考试。不得携带手机等相关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不准在考试中夹带、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准参加考生、考生家长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公正、廉洁。
3
、工作人员及评委在考场内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无证者不准上岗。要按时乘车,不得迟到。在开考前
5
分钟,抽签定岗定座,不得私自更换。要坚守岗位不窜场,除考试统一安排休息时间外不得随意玩出。
4
、评委要严格贯彻公正、准确的原则,严格按照考试评分标准打分,宽严适度,始终如一;不送人情分、照顾分,不徇私舞弊。
5
、考场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我省有关考场规则,严守纪律,严肃认真,尽职尽责,做好本考场“三核对”,即核对考生本人、专业测试证照片及存根照片是否一致,严防代考,做好成绩记录、保密等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有违纪行为及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组。
6
、巡视检察员要监督检查考试工作人员及评委是否严格执行考试的各项规定和纪律;以严肃考风考纪。
7
、保卫人员要负责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若遇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考试领导组并及时妥善处理。负责门卫值勤的保卫人员要严格执行门卫制度,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试场所,保证考点安静、安全良好的秩序。
8
、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互相打手势,不得私自涂改考生成绩,评委如有笔误,请另填写成绩单,交给工作人员的必须是无任何改动的成绩单。
9
、对考试中心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差错较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人员,取消当年考试工作资格,大会通报批评;对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私改成绩,一经查证落实,立即取消考试资格,今后不准再从事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工作,并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2009
年
6
月
上一篇:鉴定工种及收费情况一览表[ 05-07 ]
下一篇:山西戏剧职业学院2011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实施方案[ 06-14 ]
| 感动 | 同情 | 无聊 | 愤怒 | 搞笑 | 难过 | 高兴 | 路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