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定范围 :凡具有我院在校大中专学籍资格的学生均属评定范围(不含休学学生)。
第二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进步、品学兼优,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艺术事业,学习成绩突出,综合素质较高,在本学年内每门课程考核成绩均在70分以上。
(三)尊师爱校,明理诚信,乐于助人,遵纪守法,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必修课、选修课成绩无不及格;
(六)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及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三个层次)
一等奖学金:标准为1000元/学年,比例为学生人数的3%
二等奖学金:标准为800元/学年,比例为学生人数的5%
三等奖学金:标准为500元/学年,比例为学生人数的8%
(二)优秀班、团干部奖:标准为300元/学年,名额为每班1—2名(班级人数在40人以下的1人,40人以上的2人,不足40人的班级合并评定。)
(三)专业奖学金
规定在戏曲专业经省文化厅审核确定的实验班学生,奖励标准及名额按审批规定执行。
第四条 资金来源: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作为当年的学生奖、助学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具体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的办法进行量化考核,分值的划分为专业成绩35%,文化成绩35%,操行考核成绩占30%。
(二)优秀班、团干部的评定,根据专业系、学生处、团委的规定进行评选。
(三)每学年考评一次,以本学年综合考评成绩总分进行排名,择优评定。
(四)被评定为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优秀班、团干部奖以及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每人只享受其中一项。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次评定情况确定前在学校公示栏内统一公示。
第六条 组织实施:
(一)以班级为单位,由各专业组织实施,每学年评定一次,专业、文化成绩须经教务处核准,并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审批表》、《优秀班、团干部评定审批表》一式四份报学生处。
(二)由学生处审核,经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后,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进行公开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
(三)在每学年初的规定时间,由学生到财务处直接领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取消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在本学年内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二)考试、考查作弊者;
(三)拖欠学费等规定费用者;
(四)体育锻炼成绩不合格者或旷课10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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