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贫困优秀学生成长成才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凡具有我院在校大中专学籍资格,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属于资助对象(不含休学学生)。
第二条 资助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进步、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艺术事业,好学上进、成绩优秀、学年内每门考核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三)尊师爱校,团结同学,遵纪守法,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家庭经济困难,且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标准。
(六) 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日常生活基本消费明显偏低。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一是国家下拨的“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二是学校从学费中按比例提取的“学生助学金”两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资助方式及标准:
(一)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照有劳有酬的原则,在大专学生中优先安排经济困难学生进入院、系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学生付出的劳动,给予相应的报酬。
(二)直接资助:助学金的标准为100元/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三)资助名额由学校领导班子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五条 办理程序 :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专业系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助学奖学金申批表》;
(二)由专业系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填写在《学生助学奖学金申批表》内,并附学生家庭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的证明材料报送学生处;
(三)由学生处统一审核,经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核后,报财务处,学生每月直接到财务处领取。
(四)助学金的评定,规定每学年初评定一次。
(五)被评定为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优秀班、团干部奖以及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每人只享受其中一项。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次评定情况确定前在学校公示栏内统一公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中止资助:
(一)资助期间购买高档服装、首饰及高档生活用品者;
(二) 购买、使用手机等与学习、生活无关的用品者;
(三)有奢侈浪费、大吃大喝等不良行为者;
(四)拖欠学费等规定费用者;
(五)在校住宿学生在校外租房者;
(六)违反校规校纪,在本学年内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