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三好学生在优秀学生中评选产生。
第二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思想上、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三)热爱专业,学习刻苦,无旷课现象,各门课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全年到课率不低于95%。
(四)坚持出早操,到操率不低于98%,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五)积极投身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学雷锋做好事,爱护公物。
第三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各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填写“三好学生推荐表”,经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第四条 学生处根据主要事迹和考核情况,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五条 三好学生由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记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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