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任学生干部满一年。
(二)模范遵守学校得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任劳任怨,成绩突出。
(三)学习刻苦,态度端正,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全年到课率不低于95%。
(四)团结同学,协助老师解决同学们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得问题和困难,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在80分以上,早操到操率不低于98%。
第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班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各辅导员组织;院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院团委指导下进行,填写“优秀学生干部推荐表”,经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第三条 学生处根据主要事迹和考核情况,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记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