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我院应届毕业生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在校期间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少于一次。
(二)在校期间获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三)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课程考试成绩的均分不低于80分。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由各系填写“优秀毕业生推荐表”,经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分管院长审批,具体组织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记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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